
刚找到工作开心吗?
等等!
交押金、乱设试用期、不签合同……
这些“坑”你踩过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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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人社分局
发布重要提醒:
用工有规矩,维权不犯难!
一文讲清入职那些事
保住你的证件和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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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小贴士: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以押金、培训费等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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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维权小贴士:规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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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维权小贴士:规范试用期相关约定
试用期约定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设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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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大劳动者入职时,要仔细核对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妥善保管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依法维权,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用工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用工环境。
用人单位要守法,劳动者要擦亮眼
遇到欠薪、违法扣押、不签合同、
乱设试用期等行为
请勇敢维权!
维权热线:0769-8664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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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茶山镇融媒体中心
来源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
编辑 | 刘晓钧
责编 | 罗舒、苏路程